全省各地林业宣传工作综合评价办法
为全面客观评价全省各地林业宣传工作实绩,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管理,提高林业宣传水平,充分调动各地积极性,建立上下联动、相互配合的宣传工作机制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评价对象
各市(地)林业(营林)局宣传部门。
二、评价时间
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。
三、评价内容
(一)组织管理
1、机构设置。有专门的宣传管理机构和固定人员,得10分。
2、宣传保障。有稳定的宣传经费渠道和开展宣传工作所需的设备,得10分。
3、制度建设。建立日常新闻发布管理和突发事件新闻应急机制,得10分。
4、工作部署。按照省林业厅宣传工作指导意见和工作计划,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宣传工作方案,并采取召开会议、下发文件等形式,对宣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,得10分。
(二)新闻宣传
1、在人民日报第一版、内参,新华社内参,《求是》杂志,中央人民广播电台《新闻与报纸摘要》或《全国新闻联播》,中央电视台《新闻联播》、《焦点访谈》刊(播)发林业正面报道,1条得100分。
2、在人民日报、新华社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其他版面(栏目),中央电视台新闻、综合、财经、农业、科教频道,经济日报、光明日报、科技日报、工人日报、农民日报、法制日报、中国青年报、中国妇女报、中国日报、人民政协报、学习时报第一版刊(播)发林业正面报道,1条得50分;3条以上,每增加1条加30分。
3、在人民网、新华网、中国政府网、中国网、央视国际网、国家林业局政务网、新浪网、搜狐网和省人民政府网站、市(地)政务网组织林业专题、专栏、专页和访谈活动,1个(次)得20分。
4、在中国绿色时报和黑龙江日报第一版、省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、省电视台新闻联播刊(播)发林业正面报道,1条得30分。
5、在中国绿色时报和黑龙江日报、省人民广播电台、省电视台其他版面(栏目)刊(播)发林业正面报道,1条得20分。
6、在当地党报第一版、市(地)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、市(地)电视台新闻联播刊(播)发林业正面报道,1条得10分。
7、在当地党报组织刊发林业专版,1个得30分;在市(地)人民广播电台、市(地)电视台刊(播)发林业专题新闻(5分钟以上),1条得30分.
8、召开林业新闻发布会,1次得20分。
9、组织本省主要媒体开展林业大型主题宣传活动,1次得20分,组织市(地)主要媒体开展林业大型主题宣传活动,1次得10分。
(三)关注森林活动
1、设立市(地)级“关注森林活动”组织机构并开展相关活动,得30分。
2、组织开展国家级“森林城市(镇)”创建活动,得30分。
3、有一个城市被授予“国家森林城市”称号,得40分。
(四)生态文化建设
1、组织开展以林业为主题的文学、书法、美术、摄影创作和展览展会、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,1次得20分。
2、配合支持中央电视台《绿色时空》、《绿野仙踪》栏目采访、制作、播发林业专题节目,1次得50分。
3、组织拍摄林业题材的专题片(8分钟以上),在市(地)级电视台播出1部得20分,在省电视台播出1部得30分,在中央电视台播出1部得50分。
4、在《生态文化》杂志刊发文字作品或图片,1篇(幅)得10分;在关注森林网刊发文章和信息,1条得5分。
5订阅《生态文化》30份以上(含30份)得20分,每增加10份加5分;完成《中国绿色时报》订阅任务得20分,每增加10份加2分。
(五)行业精神文明建设
1、组织开展省级“生态文明教育基地”创建活动得20分。
2、有一个单位被授予“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”称号得30分,被授予“黑龙江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”称号得10分。
3、获得“全国生态文化村”、“全国生态文化示范企业”称号,1个得10分。
4、获得“光彩事业国土绿化贡献奖”,1个得10分。
5、向省委宣传部成功推荐林业重大典型,1个得100分。
6、获得市(地)级文明单位称号,1个得10分;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,1个得20分;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,1个得30分;获得国家级文明单位称号,1个得50分。
(六)日常工作
1、每年度4月30日前上报6个月宣传工作总结,10月31日前上报12个月宣传工作总结,得20分。
2、按要求积极参加省林业厅宣传部门组织的会议、培训等活动,得10分。
3、完成省林业厅宣传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,视完成情况不同,每次(项)给10—30分不等。
四、评价方法
(一)单位自评。各单位应按照“林业宣传工作上报内容说明”的要求,及时收集、整理并上报情况。其中,各单位未参与,完全由省林业厅宣传部门自行组织刊(播)发的林业报道和开展的宣传活动项目,不列入上报内容。
(二)综合评价。省林业厅宣传部门根据平时掌握和各单位上报情况,对各单位年度宣传工作进行综合评价。
(三)结果复核。省林业厅宣传部门将评价结果反馈各单位,如有异议,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林业厅宣传部门申请复核。
五、评价结果运用
(一)评价结果将上报省林业厅党组,并通报林业系统,对排名前5位的,省林业厅宣传部门给予奖励。
(二)评价结果将作为全省性林业宣传评比表彰活动的重要依据。
六、本办法由省林业厅宣传部门负责解释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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